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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亿马: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13  

                        证券代码:301178       证券简称:天亿马     公告编号:2021-007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4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 55 号海逸投资大厦

4-5 层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明玲女士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或“《公司章程》”)《广东天

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7 人,代表股份 18,552,060 股,

占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份数

的 39.37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8,545,76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9.36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

份 6,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13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

他股东)及代理人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的 0.0134%。

    2. 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学沛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曼秋

女士、董事高俊斌先生,董事李之佳先生与独立董事李业先生、刘波

先生、姚明安先生因公务未出席此次会议;监事毛晓玲女士、刘培璇

女士、黄素芳女士与董事会秘书李华青先生列席会议。
    3. 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 2 项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45,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0%;

反对 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6,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

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45,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1%;

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746%;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254%;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郭锋、林达祺

    3. 结论性意见:

    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

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 《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