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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亿马:《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2-04-28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
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
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
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
“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
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
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
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
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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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之前提交新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提案。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
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
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
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
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
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
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如其全部当选将导
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六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
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席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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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在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八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
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
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
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
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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