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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亿马:《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28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天
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包括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
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两名独立董事,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
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
学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担任,为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其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
专业胜任能力,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
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
数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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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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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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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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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
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授
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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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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