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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亿马:《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2-04-28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可以在事前向董事会提交审核意见。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
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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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
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
委员会审核。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
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
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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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启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在聘期内,会计师事务所出现违反审计委托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外包审计服务、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
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等;

     (二)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三)前一会计师事务所聘期到期,公司决定不续聘现任会计师事务所或现
任事务所不接受续聘邀请。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
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时完成年度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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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
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
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违反保密协定,散布公司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四)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时间,影响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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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并作出修改。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如遇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导致本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董事会应及
时进行修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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