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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亿马:《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28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及须由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
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
数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并提交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企业中委派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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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
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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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授
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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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提名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名委员会
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
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
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七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
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
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
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
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
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
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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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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