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天亿马: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8-19  

                                              广东省汕头市金砂东路 106 号国商大厦 A 幢 2203
 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Tel:0754-88464728     fax:0754-88464718




       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目录................................................................................................................................. 2
正文................................................................................................................................. 3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3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 4
四、本次会议的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 4
五、结论性意见 ............................................................................................................... 5
                  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披露。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的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进行审

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
    1. 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之文件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

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都是与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

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上述基础上,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

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等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会议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

于 2022 年 8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

new/index)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

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林明玲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9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 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8 月 16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3
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数

25,977,8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8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数 25,965,06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9.36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

12,7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93%。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即 2022 年 8 月 16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之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的 1 项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4
2022 年 8 月 19 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所议议案的表决结果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 项

议案均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976,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5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5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1.2791%;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72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5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

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郭锋

                                  经办律师:

                                               郭锋




                                               林达祺




                                           2022 年 8 月 19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