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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诺特玻: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4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任职
及议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轻量薄壁高档药用玻璃瓶项目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轻量薄壁高档药用
玻璃瓶项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有助于
进一步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用途的
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
轻量薄壁高档药用玻璃瓶项目的议案》事项。

    二、对《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全电智能药用玻璃生产线项目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全电智能药用玻璃
生产线项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有助于
进一步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用途的
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
全电智能药用玻璃生产线项目的议案》事项。

    三、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3、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为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
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
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
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四、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盈利情
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综合性指标。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多的回报。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
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姓名:                 (邢乐成)




 签字时间: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姓名:                 (蒋灵)




 签字时间: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姓名:                 (李奇凤)




 签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