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诺特玻: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0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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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受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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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山东
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三号会议室
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庆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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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4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8 日 9:15-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独立董事李奇凤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
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股权激励事项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并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刊登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权
的起止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 2 日(每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7:00)。截至 2022 年 4 月 2 日 17:00,独立董事李奇凤未征集到
投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15 名,代表股份 122,056,9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180%。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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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22,056,9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2.518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12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16,314,99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99%。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长孙庆法、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杨中辰、监事谢吉胜、副总经理李雷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宋来、董事曹颖、董事汤迎旭、董事徐
广成、独立董事李奇凤、独立董事蒋灵、监事会主席张常善、监事马一、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丁亮、副总经理白翔、副总经理曹中永以通讯方式参
加本次会议。独立董事邢乐成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
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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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22,043,3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9%;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301,39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6%;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122,043,3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9%;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301,39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6%;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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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同意 122,043,4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9%;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301,49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3%;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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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匡彦军
经办律师:
耿佳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