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诺特玻: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20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以下
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
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地审计原则,
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
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
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同意提交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追认与参股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本次追认与参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前,就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
明,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认
为公司本次追认与参股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发生和交易时,未能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提醒
公司及相关部门予以高度关注,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事前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及了解关联交易情况后,我们认为,该议案涉及
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对 2022 度日常关联交
易作出的预计金额合理;关联双方签署交易协议,确定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
允,符合商业惯例,体现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
签字页)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蒋 灵:
李奇凤:
邢乐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