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诺特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4-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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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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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及
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
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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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对《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三)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四)公司独立董事李奇凤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
票权。
(五)2022年4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了《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
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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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认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 2022 年 4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214 名激励对象 684 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
(八)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授予条件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同意以 2022 年 4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14 名激励对
象授予 68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
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5
日。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
易日,为自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且不在下列区间: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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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2 年 4 月 25 日为首次授
予日,授予 214 名激励对象 68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表
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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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及授予对象确认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
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
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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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程劲松
经办律师:
耿佳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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