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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诺特玻: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8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
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行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
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
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
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
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
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山东力诺特种
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项目具体情况作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围绕公司聚焦主业的战略发展方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
司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擅自
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前次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编制的《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有关
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和填补回
报措施以及相关方所做的承诺切实可行,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 110 号)、《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7 号)和中国证
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编制的《山东力诺特种
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该会议规则明确了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合理保护债券
持有人利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20121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重视
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相关工作高效、有序的推进和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 M2 轻量化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
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 M2 轻量化药用模制玻
璃瓶(Ⅰ类)项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有助于进一步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该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及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该议案的内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姓名:                 (邢乐成)




 签字时间: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姓名:                 (蒋灵)




 签字时间: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姓名:                 (李奇凤)




 签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