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诺特玻: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10-18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
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2-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需结合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二、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行业特点、公司盈
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发展阶段等因素前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计划与机制,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
作出的安排,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现金分红
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
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除按照下列第(三)项中规定实施差
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外,公司可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
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具体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和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制定分红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
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
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要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订变动方案,经独立董
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六)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事项的,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持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七)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由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