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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诺特玻: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30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
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李雷先生的个人履历,李雷先生任职经历、专业
能力和职业素养等能够胜任董事职责的要求,符合董事候选人的条件。不存在《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非失信被执
行人。补选为公司董事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聘任谢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李国
先生为财务总监,是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并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作出的决议。经审查,上
述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总监的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姓名:                 (邢乐成)




 签字时间: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姓名:                 (蒋灵)




 签字时间: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姓名:                 (李奇凤)




 签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