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诺特玻: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2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
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的募
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
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
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会对
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预计的 2023 年度日常业务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
所产生,属于正常业务往来,可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但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
方的依赖。定价参考市场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
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姓名: (邢乐成)
签字时间: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姓名: (蒋灵)
签字时间: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姓名: (李奇凤)
签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