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兰仪表: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2023-01-3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相关承诺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真兰仪
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真兰仪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保荐机构为真兰仪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页以下无正文)
7-9-5-1
(本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相关承诺》之签章页)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7-9-5-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在此承诺如下:
若违反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
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9-5-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盖章):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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