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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真兰仪表: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2023-04-19  

                        证券代码:301303           证券简称:真兰仪表          公告编号:2023-016


              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真
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6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73,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26.80 元,并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由 219,000,000 股
变更为 292,000,000 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限售、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真诺测量仪表(上海)有限公司、李诗华、任海
军、徐荣华、王文军、郑宏和蔡燕,就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流通限制安排出具承
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则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
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
有公司股票。

   (4)本企业/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在本企业/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方式。

   (5)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发行人股东杨燕明、张蓉、唐宏亮、胜勃合伙、诗洁合伙、智伊合
伙、砾宣合伙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则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
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在本企业/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方式。

   (4)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
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
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5)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3年4月17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26.80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
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安排如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本次延长
                                                               原股份锁
                                                                           后锁定到
股东名   与公司                                                定到期日
                                间接持               间接持                期日(非
称       关系     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非交易
                                股                   股                    交易日顺
                                                               日顺延)
                                                                           延)
真诺测
量仪表
         控股股
( 上             104,025,000         0   35.6250%    0.00%    2026.2.20   2026.8.20
         东
海)有
限公司
         董 事
李诗华   长、总    42,935,968    10,000   14.7041%   0.0034%   2026.2.20   2026.8.20
         经理
         董事、
任海军   副总经    21,014,964   215,000   7.1969%    0.0736%   2026.2.20   2026.8.20
         理
         董事、
徐荣华   副总经    10,370,908   191,000   3.5517%    0.0654%   2026.2.20   2026.8.20
         理

郑宏     股东       9,815,520         0   3.3615%     0.00%    2026.2.20   2026.8.20

         副总经
王文军              9,372,508   155,000   3.2098%    0.0531%   2026.2.20   2026.8.20
         理、董
         事会秘
         书

蔡燕     股东     5,290,132         0   1.8117%    0.00%    2026.2.20   2026.8.20

上海胜
勃企业
管理咨
         员工持
询合伙            5,225,000         0   1.7894%    0.00%    2026.2.20   2026.8.20
         股平台
企 业
(有限
合伙)

杨燕明   董事     5,201,250         0   1.7813%    0.00%    2026.2.20   2026.8.20

上海诗
洁企业
管理咨
         员工持
询合伙            3,250,000         0   1.1130%    0.00%    2026.2.20   2026.8.20
         股平台
企 业
(有限
合伙)
上海智
伊企业
管理咨
         员工持
询合伙            1,495,000         0   0.5120%    0.00%    2026.2.20   2026.8.20
         股平台
企 业
(有限
合伙)
上海砾
宣企业
管理咨
         员工持
询合伙             730,000          0   0.2500%    0.00%    2026.2.20   2026.8.20
         股平台
企 业
(有限
合伙)

张蓉     董事      219,000          0   0.0750%    0.00%    2026.2.20   2026.8.20


唐宏亮   监事       54,750          0   0.0188%    0.00%    2026.2.20   2026.8.20

         财务总
雷秋桂                   0    266,000    0.00%    0.0911%   2024.2.20   2024.8.20
         监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
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
   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