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2023-01-13
7-10-2 中介机构承诺函
序号 文件名称 页码
1 保荐机构承诺函 7-10-2-1 至 7-10-2-2
2 发行人律师承诺函 7-10-2-3 至 7-10-2-4
3 审计机构承诺函 7-10-2-5
4 验资机构承诺函 7-10-2-6
5 验资复核机构承诺函 7-10-2-7
6 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函 7-10-2-8
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鉴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已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上
市”),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上市的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
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
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公司未
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有权主体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对本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本承诺函自加盖本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7-10-2-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的签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7-10-2-2
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鉴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已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
市”),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中介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本承诺函自加盖本所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7-10-2-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7-10-2-4
审计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签字注册会计师:
赵 娇 刘彩林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
人:
曹国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7-10-2-5
7-10-2-6
7-10-2-7
7-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