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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裕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2-16  

                        证券代码:301358          证券简称:湖南裕能         公告编号:2023-001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1 号)同意注册,湖
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189,313,2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23.7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99,974,764.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人民币 211,482,234.4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88,492,529.5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2-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
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
投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市分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
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子公司四川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长沙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号
     湖南裕能新能源   长沙银行股份有                                           四川裕能三期年产
                                       8000002064230000
1    电池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湘潭九华                        600,000,000.00     6 万吨磷酸铁锂项
                                       03
     限公司           支行                                                     目
     四川裕能新能源   长沙银行股份有                                           四川裕能三期年产
                                       8100003968300000
2    电池材料有限公   限公司湘潭九华                              0.00         6 万吨磷酸铁锂项
                                       01
     司               支行                                                     目
     湖南裕能新能源   交通银行股份有                                           四川裕能四期年产
                                       4331518880130001
3    电池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湘潭分行                        700,000,000.00     6 万吨磷酸铁锂项
                                       04207
     限公司           营业部                                                   目
     四川裕能新能源   交通银行股份有                                           四川裕能四期年产
                                       4331518880130001
4    电池材料有限公   限公司湘潭分行                              0.00         6 万吨磷酸铁锂项
                                       04380
     司               营业部                                                   目
     湖南裕能新能源   招商银行股份有
5    电池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湘潭分行   769908792910818      50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限公司           营业部
     湖南裕能新能源   中国建设银行股
                                       4305016363080000
6    电池材料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湘潭                        573,800,000.00     超募资金
                                       0470
     限公司           河西支行
     湖南裕能新能源   湖南银行股份有
                                       8817021100000005
7    电池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湘潭板塘                        574,073,877.12     超募资金
                                       1
     限公司           支行
     湖南裕能新能源
                      兴业银行股份有   3682101001003874
8    电池材料股份有                                         800,000,000.00     超募资金
                      限公司湘潭分行   71
     限公司
     湖南裕能新能源   中国农业银行股
                                       1820010104001660
9    电池材料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湘潭                        573,800,000.00     超募资金
                                       6
     限公司           岳塘支行
                         合计                              4,321,673,877.12 -
       注 1: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合计数大于募集资金净额,主要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
       部分发行费用。
       注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
       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河西支行”分别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的
       下属机构,此次对外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四川裕能新能源电池
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帅、胡德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
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