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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能水电:关于诉讼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2019-01-29  

						证券代码:600025       证券简称:华能水电      公告编号:2019-009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收到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 1296 号),有关
诉讼事项基本情况及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7 年 8 月 24 日,普洱市东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
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认为公司所属糯扎渡水电站蓄水淹没其采矿区
及矿石造成损失,要求公司赔偿其被淹没矿产品、受损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压
覆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失,合计金额人民币 622,892,300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评估费等费用。
    2018 年 8 月 22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
告普洱市东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3,114,962
元,由普洱市东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8-35 号)。
    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东升公司提交的《民
事上诉状》。上诉人东升公司因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17〕云民初 135 号),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
诉讼事项情况详见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18-43 号)。
    二、诉讼判决结果
    2019 年 1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最高法民终 1296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114,962 元,由普洱市东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为终审判决,对公司利润无负面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