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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一重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8-03-29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

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

称“《豁免指引》”)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可以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暂缓、豁免的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

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豁免指引》的相关规定,可以豁免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可以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二) 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

定的,可以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三)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

准,所有出资方均为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

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可以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

执行。
    (五)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

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可

以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六) 根据相关证券监督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认定,其他

可以申请豁免审议和披露的交易或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事务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

门。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等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

豁免披露的,应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 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 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 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 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

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以及证券事务部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出申请的部门、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相关要求的,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

长审批的,或公司豁免披露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驳回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

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2),并

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详见附件3),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

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董事会秘

书负责进行舆情监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交易量情况及分

析师报告监测。

    第十五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
因或依据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期
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人士是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2: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

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

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以任

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

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件3: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部信息   登记
序号      知情人姓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人
                                      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时间
          名
                                                                  注2        注3               注4              注5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