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独立董事意见2020-08-19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设立并申请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ABS)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设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的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ABS),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拓宽
融资渠道,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减少应收
账款对资金的占用,有利于公司更好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拟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BS 全
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该关联交
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
会审议和表决的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承签署页)
1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子 孟 唐 涯
马 光 远 周 华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