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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一重工: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0-11-28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

工”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及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制定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

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为

规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

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

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1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

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

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

征求员工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员

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

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

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6、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

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员工持股

                               2
计划即可以实施。

       7、公司应在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8、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完成后 10 日内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会议,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来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任职的员工,参与对象、授予份额上限及份额分配由公司董事会确

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

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认定的关键岗位人员;

       4、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共计不超过 2288

人,预计授予份额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份额(元)     比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易小刚       董事、高级副总裁          3,000,000    2.13%



                                         3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份额(元)     比例

   2         刘道君          监事会主席                11,083,400    7.88%

   3         代晴华          高级副总裁                 2,400,000    1.71%

   4         俞宏福          高级副总裁                 5,960,190    4.24%

   5         赵想章          高级副总裁                 2,400,000    1.71%

   6         向儒安          高级副总裁                 8,031,426    5.71%

   7         张科            副总裁                       725,000    0.52%

   8         袁爱进          副总裁                     2,150,000    1.53%

   9         肖友良          董事会秘书                   150,000    0.11%

   10        刘华            副总裁、财务总监             775,000    0.55%

   11        孙新良          副总裁                     3,400,000    2.4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40,075,016   28.48%

   二、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公司核心业
                                                      100,635,201   71.52%
务(技术)人员小计

                      总计                            140,710,217    100%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予以说

明。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规模不超过 140,710,217 元。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根据薪酬制度计提的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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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合

计不超过 8,306,388 股,合计不超过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0.10%。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16.94 元/股(公司股票

回购的均价为 12.70 元/股),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公司股票回购均价的 133.35%。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

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

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

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变更、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7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

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存续期满可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展期。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自然灾害),导致上海证券交易所停市,则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停市相同的时间自动延长,上海证券交易所

停市期间,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转让、质押、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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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偿还债务。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2/3(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

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所持股票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

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

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如未来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本员工持股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应满足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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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2/3(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

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

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

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

关事宜。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事宜

    1、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做出决定;

    3、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及所需的其

他必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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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

工持股计划做出相应调整;

    5、选择专业管理机构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

    6、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权益

    (一)本员工股计划的标的股票权益分 5 个自然年度归属至持有

人,分别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度,每个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名下的比例均为 20%;每个归属年度届满

且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行情择机实施

分配。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对持有人设置业绩考核指标。

    (三)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不得退出、质押、担保、偿还债务。

    (四)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

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五)如持有人对公司发生贪污、受贿、侵害公司利益等不廉洁、

不诚信行为,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不廉

洁、不诚信行为发生年度以及发生当年以后各年度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强制无偿收回,所收回份额对应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8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侵占公司财物。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将公司

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2) 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

或借贷给他人使用。

    (3)收受或索取贿赂。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直接索

取他人的财物、利益归自己所有。

    (4)行贿。向公司及业务相关人员、亲属输送好处。

    (5)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

忽职守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6)其他因故意或过失,致公司遭受损失的行为。其中:故意

致使公司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过失致使公司损失在壹佰万元以上

的。

    (7) 伪造个人履历。为达到入职、晋升等条件,伪造个人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离职证明、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材料的。

    (8) 泄露、转移公司商业秘密。将自己掌握的公司业务信息、

人事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向不掌握该信息

的人员泄露或私自备份。

    (9) 恶意危害公司信息安全。对公司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黑客

攻击等非法操作;在公司内编写、搜集、传播病毒与黑客软件等。

    (10)隐瞒、包庇或不按规定报告重大已发生事件或违规情况,

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9
    (11)恶意破坏、诋毁公司形象等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

    (12)违反公司《员工激励诚信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存

在制度中列举的不廉洁、不诚信行为。

    (13)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六)无论持有人因何种原因不在公司任职,持有人的参与资格

都将被取消,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未分配份额强

制无偿收回,所收回份额对应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持有人辞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公司续签劳动

合同的;

    (3)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公司

签订返聘协议的;

    (4)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

同的;

    (5)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6)因考核不合格或公司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7)持有人死亡的;

    (8)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七)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

    (1)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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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与公司签订

返聘协议并在公司继续任职的;

    (3)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公司未要求

与其签订返聘协议的;

    (4)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锁定期内持有人权益处置

    1、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

配。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

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

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

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不做另行分配。

    4、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

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

货币性资产。

    (九)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

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本员工持股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应按规定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

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资

产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由参与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

                                 11
议承担。参与人因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或其他

或有相关税费,公司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股票售出后将参与人名

下收益扣税后再行兑付参与人。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

行其纳税义务。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

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且待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三一重工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方可生效并实

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部分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

在公司内任职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员

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

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

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董监高、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

际控制人无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本员工持股

计划在存续期间放弃其持有股票的股东大会表决权。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