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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一重工:独立董事意见2020-11-28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收购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三一融资租赁

75%股权,有利于进一步聚焦公司主业及核心业务,提升公司金融服

务能力、产品与服务竞争力,为经销商与客户提供产品、服务和融资

等一揽子解决方案,有利于减少公司与集团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

交易。

    本次交易定价以评估为基础,且三一融资租赁截止评估日的资产

全部为银行存款,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在本次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法律法规

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二、《关于增加 2020 年度按揭与融资租赁业务额度及预计 2021

年度按揭与融资租赁业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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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揭、融资租赁业务是工程机械行业普遍采用的销售模式,公司

开展按揭与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促进

公司产品的销售,加快资金回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理财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在关联方三湘银行开展存贷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业务,系在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资金存放与借贷行为,存贷款及购买保本型理

财产品的利率均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系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

价格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

表决,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全体

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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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必要的担保有利于增强其融资能力,有利

于进一步开拓海外市场;公司本次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

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议案》的

独立意见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承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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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子 孟                    唐    涯




         马 光 远                    周    华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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