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2021-05-29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
则,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通过控股子公司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
业务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融资租赁业务是工程机械行业普遍采用的销售模式,公司通过控
股子公司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正常的生
产经营行为,有利于促进公司产品的销售,加快资金回笼,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聚焦公司主业,促进工程机械产品的销售,公司拟以自
有资金向公司控股子公司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融
资租赁”)增资8亿元人民币,本次增资有利于提升公司金融服务能
力,加快推动公司向“制造+服务”转型。
在本次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法律法规
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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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促进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的销售,公司拟与三一融资租赁及相关
金融机构签订融资租赁银企合作协议,约定:三一融资租赁将其应收
融资租赁款出售给金融机构办理保理业务,如果承租人在约定的还款
期限内无法按约定条款支付租金,则三一重工有向金融机构回购合作
协议下的相关租赁物的义务。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三一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产品
的销售,加快资金回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在本次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法律法规
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必要的担保有利于增强其融资能力;公司
本次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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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议案》的
独立意见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及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承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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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子 孟 唐 涯
马 光 远 周 华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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