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1-08-30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地事前核查,认为:
1、《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商标授权许可协议>的议案》的事前审核
意见
为支持三一重工首发上市,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一集团”,
原“三一控股有限公司”)于 2000 年将“三一”、“ ”和“ ”
三枚商标在第 7 类工程机械上的专用权无偿转让至三一重工名下。同时,
三一重工与三一集团(原“三一控股有限公司”)于 2000 年 12 月签署了
《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该协议约定:三一重工允许三一集团(原“三
一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偿使用三一重工的三一商标,使用期限
为 20 年。
基于三一商标的产生历史,同时为满足公司 “混凝土搅拌车”、“消
防车”等主营业务需要,三一重工与三一集团拟续签商标授权许可协议,
授权双方相互无偿使用对方核心商标;三一集团保证不使用或授权其他
方使用三一商标从事与三一重工相同或类似业务。
本次相互授权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承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之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子 孟 唐 涯
马 光 远 周 华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