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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一重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2021-08-30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或“三一重工”)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
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商标授权许可协议>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为支持三一重工首发上市,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一集团”,
原“三一控股有限公司”)于 2000 年将“三一”、“   ”和“    ”

三枚商标在第 7 类工程机械上的专用权无偿转让至三一重工名下。同
时,三一重工与三一集团(原“三一控股有限公司”)于 2000 年 12
月签署了《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该协议约定:三一重工允许三一
集团(原“三一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偿使用三一重工的三
一商标,使用期限为 20 年。
    基于三一商标的产生历史,同时为满足公司 “混凝土搅拌车”、
“消防车”等主营业务需要,三一重工与三一集团拟续签商标授权许
可协议,授权双方相互无偿使用对方核心商标;三一集团保证不使用

或授权其他方使用三一商标从事与三一重工相同或类似业务。
    本次相互授权,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
事均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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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子 孟                     唐    涯




         马 光 远                     周    华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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