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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一重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2021-12-11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俞宏福先生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其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俞宏福先生具备了与其行

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本次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按揭与融资租赁业务额度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按揭、融资租赁业务是工程机械行业普遍采用的销售模式,公司

开展按揭与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促进

公司产品的销售,加快资金回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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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理财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在关联方三湘银行开展存贷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业务,系在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资金存放与借贷行为,存贷款及购买保本型理

财产品的利率均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系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

价格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

表决,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全体

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必要的担保有利于增强其融资能力,有利

于进一步开拓海外市场;公司本次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

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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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了有效规避原料现货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公

司拟继续开展原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通过期货套期保值的避险机制,
可减少因原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已制定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落实了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承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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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子 孟                    唐    涯




         马 光 远                    周    华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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