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2022-07-30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因本次激励计划而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
1
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
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22 年 7 月 29 日为授予日,并同意向 145 名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2,907.0184 万股。
(以下无正文,下承签署页)
2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华 伍 中 信
席 卿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29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