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2022-10-29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三一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简称“三一文化”)拟
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融资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流动
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贴、保函、信用证等,公司拟为三
一文化上述融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 3 年。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必要的担保有利于增强其
融资能力,公司本次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相关审批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承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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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华 伍 中 信
席 卿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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