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飞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2010-04-11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公告[2009]34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告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导致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情况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使其责任与其职权和过错相适应。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对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予以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落实与追究重大差错责任有关的工作程序。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重视并支持年度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义务使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1、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负职责、义务以外的其他个人原因使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