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哈飞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27  

						哈飞股份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 号远洋大厦F407

    邮政编码:100031 E-MAIL:eoffice@jiayuan-law.com

    :(8610) 66413377 传真: (8610) 66412855

    致: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常年证券事务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

    了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哈飞航

    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9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

    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 年5 月7 日发出通知,决定于2010 年5 月27 日

    召开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10 年5 月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作出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2010 年5 月27 日,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曲景文先生哈飞股份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2

    主持。

    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2 人,代表股份191,463,586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6.7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2 人,均为合法持有公司股

    份的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及证明其为法定代

    表人的书面文件;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

    身份证、持股凭证。

    2、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

    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哈飞股份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贺伟平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