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飞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5-18
哈飞股份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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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常年证券事务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哈飞航
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0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
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1 年 3 月 30 日发出通知,决定于 2011 年 5 月 18 日
召开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1 年 3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作出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2011 年 5 月 18 日,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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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先生主持。
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210,682,524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2.4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均为合法持有公司股
份的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及证明其为法定代
表人的书面文件;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
身份证、持股凭证。
2、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
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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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贺伟平
赵博嘉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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