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飞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1年8月)2011-08-30
哈飞股份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修订公司内控制度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以及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
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二)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
除外)或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有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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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审核董事会决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七)提供披露关联交易所需的审计委员会意见;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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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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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