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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飞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1年8月)2011-08-30  

						哈飞股份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修订公司内控制度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关联

交易行为,保证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哈飞航

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规定由审计委员会履

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

规范。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主要包括:


    (一) 控股股东;


    (二)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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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


    (三) 控股股东及其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


    (四) 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五) 公司参与的合营企业;


    (六) 公司参与的联营企业;


    (七)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八) 本条(一)至(六)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九) 本条第(四)、(七)项所述自然人的亲属,包括:1、

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满 18 岁的子女;5、配偶的父

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十) 本条第(四)、(七)、(九)项所述的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企业;

       (十一)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十二)其他对公司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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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

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本制度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一) 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

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 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

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第八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公司的参股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

用本制度。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

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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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销商品;


   (二)买卖或者出售有形或无形资产;


   (三)兼并或合并法人;


   (四)出让与受让股权;


   (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六)代理;


   (七)租赁;


   (八)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


   (九)提供资金或资源(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权

益性资金);


   (十)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十一)提供担保;


   (十二)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十三)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十四)合作投资设立企业;


   (十五)合作开发项目;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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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

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

让权等。


   (十七)其他对公司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

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

开。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取费标

准,对于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订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应通

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

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

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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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

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

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 0.5%的,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

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

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至 5%之间的,该项关联交易须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

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 5%的,该项关联交易须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依本制度规定可由总经理决定的关联交易,总经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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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 依本制度规定应由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应在独立

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

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属以下情形的,董事会有权要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其他当事人予以

回避,不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一)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

联企业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九条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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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

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

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二)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

除外)或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关联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董事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票;


    (二)关联董事应在表决前退场,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

会场;


    (三)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由非关联董事半数

以上通过;


    (四)关联董事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会议主持人,对

表决票进行清点。


     第二十四条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就与自己有关联的某项交

易,向其他董事做出说明,并书面报告给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自行提

出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保证不影响其他董事的正常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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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表决时,若因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参与表决的董事

不足全体董事半数,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时,如果关联董事事先

已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则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须在会议决

议中作出详细说明,并对非关联董事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第二十五条 对于依本制度应由股东大会决策的关联交易,公

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

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

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上就关联交易涉及的事

项作出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

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七)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影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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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公司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

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该等

款项收回或成为坏帐的可能做出判断和说明;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十)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对于关

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向股东大会发表意见,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

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

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

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

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须在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中

作出详细说明,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第二十九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应事先声明表

决事项与其有关联关系,并主动提出回避;如该股东未作声明且未主

动提出回避时,会议主持人应提出该股东与表决事项有关联关系,只

有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表决才有效。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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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票;


   (二)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场,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

   会场。


     第三十一条 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

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以下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制

度规定的方式表决:


    (一)关联方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

书以缴纳现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方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红利;


    (三)关联方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五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之间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 5%之间的,公司应当在签定协

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及时公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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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高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决议后两个工

作日内将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公告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

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六)其他要求披露的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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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

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

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

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

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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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

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

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

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

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六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
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
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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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指引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
义务。
          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
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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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
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上海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
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
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
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和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上海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实施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
司可以向上海交易所申请豁免按《实施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的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

提起要求撤销该交易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若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