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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飞股份: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6-18  

						哈飞股份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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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常年证券事务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哈飞航

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

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发出通知,决定于 2012 年 6 月 18 日

          召开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作出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2012 年 6 月 18 日,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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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先生主持。

      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204,625,655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0.6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7 人,均为合法持有公司股

          份的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及证明其为法定代

          表人的书面文件;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

          身份证、持股凭证。

      2、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

          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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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贺伟平




                                                赵博嘉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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