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飞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012-10-24
哈飞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
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
管理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有相关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信
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进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必须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是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1、 财务年度报告
2、 财务中期报告
3、 财务季度报告
4、 重大的市场开发和飞机销售项目
5、 资产重组及对外投资和合作项目
6、 涉及主产品的对外供应、制造、销售和成本价格的明显变
化事项
7、 重大质量问题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 正式接待来访和向媒体提供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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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哈飞股份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
开披露前,必须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未征求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机构为董事会秘书处,
具体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遵照信息
披露充分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认真做好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
协调、组织和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信息披露资料的存档工作,并
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董事会接受公司有关部门向董事会提
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
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会并对外披露的事宜, 董事会秘书根据
董事会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
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保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
系。
第十一条 公司的各部门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通告,并提供相关资料。报送资料使用 A4 标准
纸张,定期报告资料要附带报送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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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将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计划、供
应、生产、销售和财务会计月份、季度、中期、年度报告或报表等材
料报送主管领导的同时,报送董事会秘书处备案,以便其及时掌握情
况。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必须从信息
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费用由董事会秘书处统一管
理,纳入年度董事会专项基金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处负
责实施。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并按照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工作流程及保密审批手续(详见附件一、二),填
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详见附件三)。
第十六条 公司必须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
告。
第十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必须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
关备查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公司必须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
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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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
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
第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必须确保有关
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
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必须立即予以披露。
(二) 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
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必须立即予
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必须及
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
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必须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
公告,按照规定须上网披露的,还必须在指定网站披露。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无法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披
露信息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免予披露:
(一) 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
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 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必须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报文稿及材料应为中文打印件并签字盖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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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上必须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
自行联系公告事项。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必须及时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必须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臵于指
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 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信息的披露
(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必须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之前刊
登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列明讨论的议题,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文稿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
定报刊上公告。
(三)股东大会因故延期,必须在原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前至少五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延期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注明延期后的召开
日期。
(四)董事会必须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出此项判断时,股
东及其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如果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认为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必须以书
面通知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董事会应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上述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
的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信息的披露
(一) 公司召开董事会,必须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
事。董事会决议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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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涉及分红派息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配股预案和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必须及
时披露的关联交易的事项的,必须及时全面公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信息的披露
(一)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必须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
达全体监事,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后
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二)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载明: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报告的披露
(一)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公司严格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
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公司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前六月结束后六十日
内编制完成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每一季度结束后三十日编制完成公司
季度报告,并分别在指定报刊披露其摘要。
(二)临时公告:公司的临时公告包括根据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做出的临时公告和公司重大事件公告。
1、公司临时公告:应有关部门要求作出的临时公告,公司应在
时间和内容上严格按照证券管理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
部门进行充分讨论,并就临时公告征求公司律师和有关中介机构的意
见,由公司董事或经授权的人士签署,呈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并应
要求按指定方式向公众披露,董事会秘书处存档备案。
2、公司重大事件公告:公司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进行
的资产或股权收购、资产重组、发售新股、重要会议(股东会、董事
会)、利润分配、配股及其他对公司股价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或
决定。公司重大事件公告,必须遵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过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在必要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和获得相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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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批准后,正式公告并存档备案。公司在进行重大事件公告时,应
充分征求独立董事、行业内部主管部门、公司律师和有关中介机构的
意见。
(三)日常信息披露:日常信息包括企业管理、企业文化、经贸
合作、社会公众和科研开发、对外接待与新闻媒介等方面的信息,由
董事会秘书处通过公司内部渠道获得并进行整理和选择,经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经其授权的人士签署后,通过公共媒体或本公司网页对外发
布并存档备案。
第五章 通知、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的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方式送出、公告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发出。公司发出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
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电报、信函等书
面形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达的,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发送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公开披露前第一时间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在公告刊登之日起一周内,必须将公告文
稿的电脑文件(文本文件格式)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随附董事会
确认电脑文件与公告文稿一致的函件。
公司自行联系公告事宜,未按规定日期公告的,必须在预定公告
日开市前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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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和操纵市场。
公司应提醒披露文件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信
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并对报送的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及单位领导视情节轻
重给予处罚,涉及违法违规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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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流 程
各部门发现或预计发生本办法第三
章第十条所列事项时
整理相关资料,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部
门公章(书面 A4 纸、电子版各一份)
报
送
保密审定(填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证券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 审批表》)
审
定
达到法定披露标准 未达到法定披露标准
董事会秘书或授权代表 通知各部门对外报道
或提供
需要上会审议 不需要上会审议
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
通
过
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
核
通
过
刊登法定公告 网站、报纸、其他媒体披露
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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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图
开始
填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审批表》
未填写
申请人自审意见
通过
未通过
证券办公室(董事
会秘书处)意见
通过
通过
未通过
公司主管领导审
批 通过
确认通过
保密办备案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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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披露项目
简要内容
披露形式 文字□ 图片□ 其他□
披露文件
编号
刊登媒体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人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审 核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主管领导
审 核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办
备 案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要注明初步审核结果是否涉密;
2、申请单位必须明确注明审核结果是否涉密;
3、公司主管领导必须明确审核结果是否涉密;
4、审批完成后,此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报保密办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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