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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直股份: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12-15  

                        公开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本预案经过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航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
资金的流动性,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存款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存款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为公司计划财
务部。计划财务部部门领导为责任人。
    第二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计划财务部作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
应密切关注中航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风险苗头,
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
    (二)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中航财务公司及时提
供相关信息,关注中航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中国航空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及航空工业集团
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
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加强风险监测,对存款风
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对涉及中航财务公司关联
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进行披露。每半年出具一次风
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同步披露。
    第四条 关联交易存续期间,本公司应当指派专门人员
对存放于中航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
督。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本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益。中航财务公司应
当及时书面告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中航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章 存款风险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当中航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应立
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公司不再继续向中航财务公司新
增存款且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一)中航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
负债类业务因中航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
情况;
    (二)中航财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
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三)中航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四)中航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五)中航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
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
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六)发生可能影响中航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
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七)中航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中航
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中航财务公司的出资
额,如影响中航财务公司稳健运行,或出现银保监会派出机
构予以监督指导情形的;
       (八)中航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涉嫌犯
罪;
       (九)中航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接
管;
       (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
项。
    第七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相关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信
息,并形成书面文件上报计划财务部负责人。
    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后,应组织人员
敦促中航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
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
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
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理方案。风险处理
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要求中航财务公司采
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
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国
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
款本息等。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计划财务部应当加强
对中航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中航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
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中航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
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联合中航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
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
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
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