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地产:关于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7-04-18
关于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被保荐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昀 联系电话:13810091615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洁 联系电话:13801179293
一、保荐工作概述
2016 年 6 月 20 日,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地产”
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证券法》、《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保利地产签订的保荐承销协
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
对保利地产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度中信证券对保利地产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现场检查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项目组成员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3 日对保利地产 2016 年以
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的过程中,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项
目组成员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察看了上市
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 2016 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查阅了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并核查了公司 2016 年以来发生的关联交
易、对外投资等资料。通过以上方式,保荐机构对保利地产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
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
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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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二)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2016 年度,保利地产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
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
整,会议资料保存完好,三会运作规范;公司已经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
制度,设立了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
有效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有效执行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督
导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
要求履行职责,督导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相关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督导公司完整保存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
(三)募集资金使用督导情况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2 号文核准,保利地产采取向 4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98,901,172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8.19 元,募集资金总额 9,000,000,598.68 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2,109,890.1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907,890,708.56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728165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
储制度,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
定的《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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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中信证券分别与各家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
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在履行协议进程
中不存在违约行为。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
会师报字[2016] 第 728179 号)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5
年 3 月 17 日)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期间,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 478,783.18 万元。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以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为上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人民 478,112.98
万元。
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16 年 6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确保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可使用不超过人民 35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236,436.00
万元。
5、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6、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
况。
2016 年度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核
查,核查了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情况等,确
保保利地产可以依法合规运用募集资金,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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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保利地产先后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13 次董事会会议。
保荐机构详细了解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切实履行了保荐职责。公司职
能机构可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注重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投资情况进
行了监督与核查。保利地产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独立性没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公
司履行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有效执行了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对外投资活动均已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保利地产已经在相关的临时公告中披露了关于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以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审阅了保利地产 2016 年度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对保利地产 2016 年
报工作进行了督导。
通过对保利地产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
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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