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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利地产: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05  

						证券代码:600048            证券简称:保利地产             公告编号:2017-033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15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8          2017/6/9                2017/6/9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1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7 年 5 月 12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858,441,061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31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735,408,934.2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8               2017/6/9                   2017/6/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保利集团公司、控股股东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
红利为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
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150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83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835 元。
①该类股东如需获取代扣代缴完税证明,请最晚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前(含当日)
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 1)并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原件签章后寄送至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②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③如该类股东向本公
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上述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现金红利金额,并协助向本公
司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等事项。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835 元。如该类股东属于其他国
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
股东可自行或委托本公司,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并就已征税款和应交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1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邮    编:510308
    联系电话:020-89898833
传    真:020-89898666-8831
联 系 人:尹超 郭宁


特此公告。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5 日
附件 1:


             保利地产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代扣代缴完税事宜
                          之 QFII、RQFII 情况表



        股东信息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证券账户号码(沪市)
股权登记日(2017 年 6 月 8 日)收市后持股数量(股)
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元)
现金红利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地址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