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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利地产:关于“15保利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600048             证券简称:保利地产         公告编号:2018-085
 证券代码:136087             证券简称:15 保利 01




             关于“15 保利 01”公司债券回售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回售代码:100915
    2、回售简称: 保利回售
    3、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
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期:2018 年 11 月 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 年 12 月 11 日


    特别提示:
    1、根据《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15 保利 01”
发行第 3 年末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
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保利房地产(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
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一)。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5 保利 01”,代码“136087”。
    3、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4、发行规模:人民币 30 亿元。
    5、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3.40%,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
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
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
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6、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年利率;发行人将于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披露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
告。若发行人未行使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
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
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海交易所和债券登
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8、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
    9、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0、起息日:2015 年 12 月 11 日。
    11、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2 月 11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2 月 11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2、到期日:2020 年 12 月 11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
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8 年 12 月 11 日。
    13、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12 月 11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12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存续内前 3 年(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0 日)票面利
率为 3.4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本公司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即 2018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仍为 3.40%。本期债券采
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5            回售简称:保利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8 年 11 月 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
   3、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
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
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
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发行人将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注销。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5 保利 01”,请“15 保利 01”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
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
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
纳。
   3、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尹超、黄承琰
    电话:020-89898833
    传真:020-89898666-8831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忠江、王艳艳
   电话:010-60833515、60833551
   传真:010-60833504
   3、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任意、王超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特此公告。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