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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利地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9-04-16  

						                                                          独立董事意见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
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查验,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况。公司为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提供的担保均属项目经营需要,有
利于保障项目的良好运作;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 1771.53 亿元,
全部为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含控股子公司为股份公司
担保和子公司间相互担保);
    3、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公司能够严格按照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5]120 号文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
况的披露义务;
    4、除因房地产项目开发对参股公司提供开发资金外,公司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朱征夫、李非、戴德明
                                     2019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