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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利地产: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及第三个行权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0-09-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及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调整及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及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160419-10 号



     致: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原名为“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更名为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二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有效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
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规范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保利发展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及第三个行
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行权”)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
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公司保证其为本次调整及行权相关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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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调整及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独立、客观、
公正地对本次调整及行权相关事项进行了查验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行权相关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在为本次调整及行权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
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及行权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
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通
知》的要求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6 年 6 月 6 日,公司 2016 年第 6 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保利
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关于制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
制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16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保利房地产(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16]820 号),批
复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业绩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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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16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通知》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

     (一)2016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 2016 年第 9 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将 2016 年 9
月 1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以下简称“授权日”);由于赵启生、汤若飞
等两人因退休,以及刘畅、麦冠球、马岚等三人离职,其均丧失激励对象资格,
激励对象由 688 名调整为 683 名,相应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3,035 万份调整为
12,943 万份。康显苹因病休,无法进行 2015 年度绩效考核,不符合“考核结果
应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的授予条件,故取消授予资格,相应调减股票期权数
量 14 万份。综上所述,公司和 682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和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向 682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2,929 万份;同时,针对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影响,同意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期权数量由 12,929 万份调整为 12,978.3018
万份,行权价格由 8.75 元/股调整为 8.72 元/股。

     (二)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由于朱铭新工作调
动,陈健兰、陈可耀、雷虹、李晓明、廖璐琼、彭少春、汪蓉、张金辉、赵汪金、
钟仪、左建民、代秀宇等 12 人离职,李小静、牛芳河、陶济光等 3 人退休,激
励对象由 682 名调整为 666 名,相应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2,978.3018 万份调整为
12,679.1653 万份。

     (三)2017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 4 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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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影响,将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8.72
元/股调整为 8.41 元/股。

     (四)2018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由于余英、付明
君、王竹君、李洁、王天昀、熊亚、侯亮、邱文龙、孙渊、梁萦、冯锐樟、陈哲、
赵永华、加伟、赵倩、游年强、戴鸣、赵翔、李玲英、陈治、唐红艳、靳帆、王
德平、盛凯、赵波、梁瑞林、杨柏坚、曹冬等 28 人离职,潘飞 1 人除名,秦选
民、营晓燕、刘凤、黄石腾等 4 人退休,激励对象由 666 名调整为 633 名,相应
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2,679.1653 万份调整为 12,081.8962 万份。

     (五)2018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 7 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影响,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8.41 元/
股调整为 8.01 元/股。

     (六)2018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 10 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关于调整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
截至 2018 年 8 月底,激励对象中马剑、罗琳、陈颂华、贺龙松、张人天、范昕、
陈翔宇、王丽丽、侯雪丽、董长海、梅娜、司荣苏、李国华等 13 人离职,卢瑾、
张宏芸等 2 人退休。激励对象由 633 名调整为 618 名,相应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2,081.8962 万份调整为 11,849.0114 万份。

     (七)2019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由于王健、缪
国鹏、李晶、张传英等 4 人工作调动,孙秀丽退休,吴钢、许昌芸、姜冰、聂明
元、邵仁德、沈婉芝等 6 人离职,激励对象由 618 名调整为 607 名,相应调减股
票期权数量 174.1918 万份。

     (八)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 9 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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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影响,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8.01 元/
股调整为 7.51 元/股。

     (九)2019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 11 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中
马越、史志宏、范伟波等 3 人离职,黄萍退休,吴章焰、刘天河等 2 人免职。激
励对象由 607 名调整为 601 名,相应调减股票期权数量 127.8456 万份,剩余股
票期权数量为 7,743.4095 万份。

     (十)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刘忱
工作调动,陈冬桔、涂青玲、张冬梅等 3 人退休,罗北生、冯健成、潘玉霞、刘
百灵、张念冰、王穗川、马士勇、吴亚东、沈紫峰、宋卫东等 10 人离职,刘竹
峰、尹梅等 2 人免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601 名调整为 585 名,相应调
减股票期权数量 127.30 万份,剩余股票期权数量为 3,952.66 万份。

     (十一)2020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 3 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影响,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7.51 元/
股调整为 6.69 元/股。

     (十二)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 6 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中
余波、杨成国、钟琦、江国南、邹小乔等 5 人离职,程晓慧、韩启敏、康勤俭、
黎家河等 4 人退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585 名调整为 576 名,相应调减
股票期权 59.3859 万份,剩余股票期权 3,737.7847 万份。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基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和各年度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而对本次
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作出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及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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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调整及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时必须同时满足
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 当期行权期前一会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不含合格)。

     3.股票期权行权时公司达到如下业绩条件:

     (1)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股票期权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主要行权业绩条件如下:

     ①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

    行权期           行权比例                        行权业绩条件
                                第一个行权日前一会计年度的 ROE 不低于 14%,第一个行权
 第一个行权期          33%
                                日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
                                第二个行权日前一会计年度的 ROE 不低于 14.5%,第二个行
 第二个行权期          33%
                                权日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
                                第三个行权日前一会计年度的 ROE 不低于 15%,第三个行权
 第三个行权期          34%
                                日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

    注:假设股票期权授权日为 2016 年 6 月 6 日,则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业绩条件为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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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个行权日 2018 年 6 月 6 日前一个会计年度,即 2017 年)的 ROE 不低于 14%,2018

年(第一个行权日 2018 年 6 月 6 日前三个会计年度,即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的净利润

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以后的行权期依此类推。


     ②每个行权日前一年度的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 0.25。

     上述指标不低于对标企业相同指标的 75 分位水平。

     (二)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及监事会决议,本所律师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对公司及
576 名激励对象是否具备行权条件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77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
最近一年内,公司未发生“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核实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公司第三个行权
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明确的可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
期行权事项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行权事项的规定。

     3.根据公司 2016 年度-2019 年度的《审计报告》及《年度报告》,本次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124.22 亿元、156.26 亿
元、189.04 亿元和 279.59 亿元,不低于股票期权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即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平均水平 117.65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122.58 亿元、154.39 亿元、180.50 亿元
和 271.64 亿元,不低于股票期权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即 2013 年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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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2015 年度)的平均水平 116.44 亿元。

     4.根据公司《2020 年第三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及《2020 年第
6 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司 2019 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为 21.01%
(不低于 15%),2017 至 2019 年的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为 30.38%(不低于 8%);
2019 年度的总资产周转率为 25.10%(不低于 25%),公司前述指标均不低于对
标企业相同指标的 75 分位水平。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及 553 名可行权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
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可以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安排进行第三次
行权。

     四、本次激励计划第三次行权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次行权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和可行权激励对象
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授权,
同意对可行权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有关事项。

     (二)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行权事项的规定;
(2)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明确的可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除因退休、
离职、调动、考核结果不合格等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之外,第三个行权
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
象名单一致。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 553 名,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3,581.5158 万份,行权价格为 6.69 元/股。

     (三)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 2020 年第 6 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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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调整及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向本次符合条件的 553 名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三次行权,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数量为 3,581.5158 万份,行权价格为 6.69 元/股。

     (四)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核实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明确的可行权条件,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除因退休、
离职、调动、考核结果不合格等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之外,第三个行权
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
象名单一致。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 553 名,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581.5158 万份,行权价格为 6.69 元/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第三次行权的有关安排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 6 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第三次行权的有关安排
如下:

     1.行权人数:自授权日确定 682 名激励对象起,剔除因退休、离职、调动、
考核结果不合格等原因丧失资格的 129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
553 名。

     2.行权数量:截至目前,本次生效的 34%行权比例对应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588.0690 万份。同时 2019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 6 名激励对象仅按 80%
的比例计算其本期生效的可行权数量,故需调减 6.5532 万份股票期权,因此本
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581.5158 万份。

     3.行权价格:本次行权价格为 6.69 元/股。

     4.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调整及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
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6.行权完毕后,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上述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
期行权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历次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已履行
的程序及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