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发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修订)2022-08-3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深化投资
者对于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监事会负责对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与对象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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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媒体;
(四)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投资者关系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评
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成效。
(三)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通过信息披露公告、
股东大会、证券热线、证券邮箱、投资者关系网站、分析师推介会、路演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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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交流,合理安排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等来访接待,保持沟
通渠道畅通。
(四)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五)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公共关系维护。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相关中介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
和报道并及时反馈公司决策层。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八)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九)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健全与保管等工作,记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的开展情况和交流内容。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相关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等;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注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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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外公告。包括公司对外披露的法定和自主公告信息,公司应努力提
升公告信息的有效性和可读性。
(二)股东大会。公司应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为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会议中应
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证券热线。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证券热线,在工作时间应有专人接听,
解答投资者疑问。证券热线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四)证券邮箱。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证券邮箱,在工作时间应有专人负责投
资者电子邮件的处理和反馈。证券邮箱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五)投资者关系网站、新媒体平台。公司官网中应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
收集和反馈投资者的问题、投诉和建议,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
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
公示,及时更新。
(六)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推介会。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或其他认为必要
时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举行分析师会
议和业绩推介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以实现与投资者的
网上互动。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七)路演。公司在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认为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八)现场参观调研。公司应结合投资者、分析师等调研需求和公司经营实
际,合理安排公司及项目的现场参观调研。
(九)其它符合监管规定的沟通方式。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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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规定积极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
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或其他责任人应
当参加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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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设置及任职要求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各单位及全体员工有
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和房地产行业状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五)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和较高的文字修养。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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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要求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全面掌握公司发展战略、运作管理和经营状况的
前提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前,还可进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
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生产经营、运作管理中的重大信息,协助董事
会秘书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包括媒体关系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业绩推介会安排等。
第二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应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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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其他人员在接受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等访谈、调研时,不得向其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分析师等相关考察和调研提供便利,但其相
关费用自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