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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欣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1-27  

                        证券代码:600076       证券简称:康欣新材      公告编号:2021-002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77 号)核准,康欣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
股(A 股)股票 310,279,238 股,发行价格为 2.77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859,473,489.26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
民 币 6,250,384.12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853,223,105.14 元。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出具了“永证
验字(2021)第 210004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现
就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事项公告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户       账户余额     募集资
                                                            金用途
康欣新材料股 平安银行股份有 15737629666636 854711821.85     补充流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无锡分行                                动资金
                   营业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5737629666636,截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85471.18218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通过出具用印齐全且真实完整的支付凭证向
乙方发出用款申请。乙方凭签章齐全的《支付凭证》划付。专户资金
支付银行相关结算费用,乙方有权直接进行扣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提供结算费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结算业务委托书等),以备核查。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丙方提供各项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
性及有效性,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仅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甲方应
保证专户每笔款项的使用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资金用途,由于甲
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使用专户资金导致的各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遇国家有权机关对募集资金专户执行查询、冻结、扣划或采取
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形,乙方按规定协助,且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但
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邮件通知甲方。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
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
单不得质押。
    专户需加挂“安托户”标识,不得开通通兑、取现、对外开立支
票、透支以及一般企业网银、微信银行等功能。甲方保证在开立专户
时不就上述业务或功能向乙方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
    专户的账户预留印鉴由甲方和乙方共同预留。专户预留印鉴应为
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私章(如
为授权,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及乙方指定人员名章。若甲方发生人员
变更,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车达飞、王福兵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按本
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