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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欣新材:法律意见书2022-04-27  

                                                   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
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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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决定召开。2022 年 4 月 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康
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
的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
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2022 年
4 月 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会议资料对会议召开时间、会议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内容、会议议程及拟提请大会表决的全部议案内容
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30 在湖北省孝感
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康欣新材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
长邵建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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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 2022 年 4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对出席
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1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667,994,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81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67,323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319%;参加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670,8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98%。通过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670,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注: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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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9 名董事、全部监事、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1.《2021 年年度报告》及《2021 年年
度报告摘要》;2.《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2021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4.《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新增银行授信以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
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8.《关于审核公司董监高 2021 年度薪酬及确定公
司 2022 年度董监事津贴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进行了公告通知;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
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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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及《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67,350,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5%;反对 64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1%;弃权 2,486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67,350,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5%;反对 64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1%;弃权 2,486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67,350,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5%;反对 64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1%;弃权 2,486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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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667,350,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5%;反对 64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1%;弃权 2,486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350,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5%;反对 64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1%;弃权 2,486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0%;反对 642,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43%;
弃权 2,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707%。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6,928,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4%;反对 64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0%;弃权 2,486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0%;反对 642,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43%;
弃权 2,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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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的 0.3707%。
      就本议案的审议,郭志先女士、李洁先生、周晓璐女士作为关联股东,
进行了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新增银行授信以及为综合授信额
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350,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5%;反对 64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1%;弃权 2,486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0%;反对 642,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43%;
弃权 2,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707%。
      8.审议通过《关于审核公司董监高 2021 年度薪酬及确定公司 2022 年
度董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350,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5%;反对 64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1%;弃权 2,486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0%;反对 642,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43%;
弃权 2,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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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的 0.3707%。
      本次会议议题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情况,并已就第 5、6、7、8 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且第 6 项议案中相
关事宜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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