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康欣新材”) 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控股股东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利率水平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 公司无需提供抵押及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影 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审议该议案 时,关联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表决过程中 进行了回避,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 2022 年 11 月 28 日 (以下无正文,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字 页) 许 斌 赵优珍 张学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