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星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2020-08-18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039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0,826,693 股(均为无
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78%;
截止本公告日,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 170,826,693 股,占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5.78%(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发布的公告,编号:2020-022);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冻结数
量为 170,826,693 股(含本次轮候冻结股数在内),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5.78%。
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
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0 司冻 0814-10 号),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本次被轮候冻结的具体情况
是否 冻结股
本次轮候冻 占其所 占公司
股东 为控 份是否 冻结起 冻结到期 冻结 冻结
结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名称 股股 为限售 始日 日 申请人 原因
(股) 比例 比例
东 股
冻结期限
为三年,自 浙江日出 仓储
澄星 2020 年 8
是 25,000,000 14.63% 3.77% 否 转为正式 精细化工 合同
集团 月 14 日
冻结之日 有限公司 纠纷
起计算
1
冻结期限 中国长城
债权
为三年,自 资产管理
澄星 2020 年 8 转让
是 24,800,000 14.52% 3.74% 否 转为正式 股份有限
集团 月 14 日 合同
冻结之日 公司江苏
纠纷
起计算 省分公司
合计 49,800,000 29.15% 7.51%
二、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
的具体情况如下:
占其所 占公司
冻结股份数 冻结起
执行法院 持股份 总股本 冻结到期日 备注
量(股) 始日
比例 比例
详见公司临
浙江省宁
2020 年 6 2023 年 6 月 21
波市中级 170,826,693 100% 25.78% 2020-032 公
人民法院 月 22 日 日
告
冻结期限为三 详见公司临
江苏省无
2020 年 8
锡市中级 170,826,693 100% 25.78% 年,自转为正式 2020-037 公
人民法院 月3日
冻结之日起计算 告
冻结期限为三 详见公司临
江苏省无
2020 年 8
锡市中级 170,826,693 100% 25.78% 年,自转为正式 2020-037 公
人民法院 月3日
冻结之日起计算 告
冻结期限为三 详见公司临
重庆市第
2020 年 8
五中级人 170,826,693 100% 25.78% 年,自转为正式 2020-038 公
民法院 月 12 日
冻结之日起计算 告
冻结期限为三 详见公司临
重庆市第
2020 年 8
五中级人 170,826,693 100% 25.78% 年,自转为正式 2020-038 公
民法院 月 12 日
冻结之日起计算 告
重庆市第
五中级人 170,826,693 100% 25.78% 2020 年 8 冻结期限为三 详见公司临
民法院
2
月 12 日 年,自转为正式 2020-038 公
冻结之日起计算 告
冻结期限为三 详见公司临
重庆市第
2020 年 8
五中级人 170,826,693 100% 25.78% 年,自转为正式 2020-038 公
民法院 月 12 日
冻结之日起计算 告
冻结期限为三 详见公司临
重庆市第
2020 年 8
五中级人 170,826,693 100% 25.78% 年,自转为正式 2020-038 公
民法院 月 12 日
冻结之日起计算 告
冻结期限为三
宁波市鄞
2020 年 8
州区人民 25,000,000 14.63% 3.77% 年,自转为正式
法院 月 14 日
冻结之日起计算
冻结期限为三
江苏省南
2020 年 8
京市中级 24,800,000 14.52% 3.74% 年,自转为正式
人民法院 月 14 日
冻结之日起计算
合计 170,826,693 100% 25.78%
三、本次冻结原因说明
经公司向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询证,冻结原因如下:申请人浙江日出精细化工有
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分别与被申请人澄星集团存
在合同纠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上述合
同纠纷,并分别作出了(2020)浙 0212 民初 7207 号、(2020)苏 01 民初 2023 号
民事裁定书,因上述案件保全需要,分别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申请协助将澄星集团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轮候冻结,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孳
息。
四、其他说明
1、控股股东最近一年不存在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
级下调的情形和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2、控股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性,本次控
3
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控制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
等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 O 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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