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星股份: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2021-04-16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12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讼/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709,815,895.64 元(包括诉前财产保全 2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无法预
计对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对近期涉及的诉讼、仲裁进行统计,累计涉案金额人民币
709,815,895.64 元(包括诉前财产保全 2 亿元),现披露明细如下:
释义: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
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民
生银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或“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
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利散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澄星房产”)、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盈投资”)、
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
1
下简称“澄星日化”)、无锡澄泓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澄泓”)、
昆明润鑫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润鑫”)。
一、重大被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判决(/调
序 原告/申 涉案金 程 进度 履行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案号 解/裁决
号 请人 额 序 情况
等)结果
宁波银行 (2021)
案 448158
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澄星 金融借款 诉 苏 0281
件 95.64 一审 审理中
公司无锡 集团 合同纠纷 讼 民初 /
一 元
分行 1919 号
诉
渤海银行 前
案 (2021)
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澄星 金融借款 财 收到保全
件 2 亿元 苏 02 财 / /
公司无锡 集团 合同纠纷 产 裁定书
二 保 15 号
分行 保
全
招商银行 (2021)
案
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澄星 金融借款 1.65 亿 诉 苏
件 一审 审理中
公司无锡 集团 合同纠纷 元 讼 02 民初 /
三
分行 40 号
澄星集团、汉邦
10 亿元
中国民生 石化、澄星股份、 (2021)
案 (其中
银行股份 澄高包装、澄星 金融借款 诉 苏
件 澄星股 一审 审理中
有限公司 房产、铂斯达、 合同纠纷 讼 02 民初 /
四 份3亿
无锡分行 李兴、缪维芬、 15 号
元)
李岐霞、吴亮
(2020) 2020 年 9
澄星集团、铂斯 诉
21 亿元 苏 月 1 日已
中国民生 达、澄星房产、 前
案 (其中 02 财保 解除财产
银行股份 澄高包装、汉邦 金融借款 财
件 澄星股 136 / / 保全,未
有限公司 石化、澄星股份、 合同纠纷 产
五 份3亿 号、136 收到正式
无锡分行 李兴、缪维芬、 保
元) 号之二 的民事起
吴亮、李岐霞 全
诉状
(2020)苏 2020 年 7
诉
02 月 31 日
恒丰银行 前
案 财保 129 已解除财
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澄星 金融借款 11000 财
件 号、129 / / 产保全,
公司无锡 集团 合同纠纷 万元 产
六 号之一、 未收到正
分行 保
129 号之 式的民事
全
二 起诉状
2
2020 年 9
澄星股份、澄星 诉 (2020)苏
月 17 日
中国工商 集团、澄利散装、 前 02
案 已解除财
银行股份 澄高包装、汉盈 金融借款 18000 财 财保
件 / / 产保全,
有限公司 投资、澄星日化、 合同纠纷 万元 产 123 号、
七 未收到正
江阴支行 昆明润鑫、无锡 保 123 号之
式的民事
澄泓 全 一
起诉状
根据之前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0),上述借款
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2 亿元(案件二)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3 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被控股股东澄
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的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情况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代理人:刘烨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诉讼代理人:张杰
收到起诉状的时间:2021 年 3 月 16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阴市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澄星股份立即归还借款本金 44643527.92 元,并支付期内
利息 172367.72 元(计至 2021 年 2 月 23 日)、罚息(自 2021 年 2 月 24 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 44643527.9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05%上浮 50%计算)、
复利(自 2021 年 2 月 2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期内利息 172367.72 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4.05%上浮 50%计算)。2、判令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一在原告处借款 44643527.92 万元,由被告二提供全额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现由于被告一涉及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 ,结欠原告的款项无法支
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本息,有权要求被告二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尚在审理中,未判决。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3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案件二:
(一)案件情况
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1 年 2 月 3 日
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情况紧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
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2 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目前处于诉前保全阶段,公司尚未收到诉讼材料,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
利润的影响。
案件三:
(一)诉讼情况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许晨晨、郑晓宇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诉讼代理人:张杰
收到起诉状的时间:2021 年 2 月 1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向招商银行归还借款本金 1 亿元,并支付期内欠息(截至 2021
年 1 月 4 日为 192500 元)、罚息(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95%上浮 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925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95%上浮 50%计算)。2、
向招商银行归还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截至 2021 年 1 月 4 日为 96250
元)、罚息(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5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 4.95%上浮 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
4
日止,以 9625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95%上浮 50%计算)。3、承担招商银行为本
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80000 元。4、对前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部分,澄星集团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招商银行与澄星股份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签订了《授信协议》,
总授信额度为 1.5 亿元,招商银行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向澄星股份发放贷款 1 亿元,
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向澄星股份发放贷款 5000 万元,澄星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尚在审理中,未判决。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案件四: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龚元、陈爱威
被告:澄星集团(被告一)、汉邦石化(被告二)、澄星股份(被告三)、澄
高包装(被告四)、澄星房产(被告五)、铂斯达(被告六)、李兴(被告七)、
缪维芬(被告八)、李岐霞(被告九)、吴亮(被告十)
诉讼代理人:张杰
收到起诉状的时间:2021 年 2 月 1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偿还本金 9.4866 亿
元及相应利息(截止 2020 年 12 月 23 日的利息 11462975 元,此后利息以本金 9.4866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525%的标准计算至还清该款项之日止;复利自 2020 年 12
月 24 日起以欠付利息及逾期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 8.7%标准计算至还清该款
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
师费 220 万元。3、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判决原告对抵
押物即澄星房产所有的位于花山路 195、197 号房产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苏(2019)
江阴市不动产权第 0008840 号】拍卖、变卖和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
决原告对抵押物即铂斯达所有的位于玉龙北路 578 号房产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苏
(2017)常州市不动产权第 0097605 号】拍卖、变卖和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
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事实与理由:2020 年 8 月 27 日,被告一澄星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被告二汉邦石
化、被告三澄星股份、被告四澄高材料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2H20000O0103729 号《综
合授信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为 24 亿元,综合授信期限为 2020 年 8 月 27 日至
2021 年 8 月 27 日,四被告均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同日,被告一澄星
集团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39 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一澄星
集团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五澄星房地产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15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五澄星房地产以其所有的位于
花山路 195、197 号房产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苏(2019)江阴市不动产权第 0008840
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六铂斯达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14《最高
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六铂斯达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玉龙北路 578 房产以及建设
用地使用权[苏(2017)常州市不动产权第 00976O5 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七
李兴、被告八缪维芬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411 号 《最高额担保合同》,
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被告九李岐霞、被告十吴亮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42 号 《最高额担保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
2020 年 9 月 14 日 ,依照被告一、二、三、四的申请,原告分别与被告一、二、
三、四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向其发放了 4.2 亿 元、1.2866 亿 元、3 亿
元、1 亿元,总计本金 9.4866 亿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贷款年利率为 4.35%,逾期利率按执行年利率加收 50%确定,违约罚
息利率按执行年利率加收 100%确定。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提供借款本金及履
行了其他合同义务。但合同履行中,被告一、二、三、四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已
经涉及多笔诉讼,经营状况亦严重恶化,已经违反了《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原
告有权要求提前清偿,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判决:尚在审理中,未判决。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案件五: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申请人:澄星集团、铂斯达、澄星房产、澄高包装、汉邦石化、澄星股份、
6
李兴、缪维芬、吴亮、李岐霞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0 年 7 月 30 日
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进展: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向法院
申请解除对所有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已受理,公司已收到解除财产保全
裁定书,未收到正式的民事起诉状。
案件六: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申请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0 年 7 月 17 日
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进展: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向法院申请
解除对所有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已受理,公司已收到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未收到正式的民事起诉状。
案件七: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被申请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澄利散装、澄高包装、汉盈投资、澄星日化、
昆明润鑫、无锡澄泓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0 年 7 月 17 日
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进展: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向法院
申请解除对所有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已受理,公司已收到解除财产保全
裁定书,未收到正式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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