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21-052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557,726,027.67 元(包括财产保全 588,199,335.2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或一审判决 已出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 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 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案件一至九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1-050),除案件 四以外,其他案件目前尚无进展;本次公告为案件四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17 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 述公司营业收入合计为 5,082,544,713.42 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抵消)。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5 日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截 止目前,累计涉案金额为 1,557,726,027.67 元人民币(包括财产保全 588,199,335.24 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无锡分行”)、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或“集团”)、汉邦(江阴) 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 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 1 一、重大被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判决(/ 序 被告/被申请 进度 调 履行 原告/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程序 案号 号 人 解/裁决 情况 等)结果 案 宁波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尚未 澄星股份、澄 一审判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44,815,895.64 诉讼 0281 民初 一审 星集团 决已出 履行 一 无锡分行 纠纷 1919 号 收到 案 渤海银行股 金融借 诉前 (2021)苏 澄星股份、澄 保全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00,000,000.00 财产 02 财保 15 / / 星集团 裁定 二 无锡分行 纠纷 保全 号 书 (2021)苏 案 招商银行股 金融借 02 民初 40 收到 澄星股份、澄 一审判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65,000,000.00 诉讼 号、(2021) 一审 执行 星集团 决已出 三 无锡分行 纠纷 苏 02 执 334 裁定 号 书 澄星集团、汉 邦石化、澄星 中国民生银 1,000,000,000.00 案 股份、澄高包 金融借 (2021)苏 收到 行股份有限 元(其中澄星股份 一审判 件 装、澄星房地 款合同 诉讼 02 民初 15 一审 民事 公司无锡分 300,000,000.00 决已出 四 产、铂斯达、 纠纷 号 判决 行 元) 李兴、缪维芬、 书 李岐霞、吴亮 案 兴业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澄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51,000,000.00 诉讼 02 民初 153 一审 审理中 / 星集团 五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案 恒丰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澄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00,169,958.94 诉讼 02 民初 198 一审 审理中 / 星集团 六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中国农业银 收到 案 金融借 (2021)云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澄 民事 件 款合同 42,216,106.30 诉讼 03 民初 108 一审 审理中 公司宣威市 星股份 裁定 七 纠纷 号 支行 书 中国农业银 收到 案 金融借 (2021)云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澄 民事 件 款合同 66,324,731.55 诉讼 03 民初 109 一审 审理中 公司宣威市 星股份 裁定 八 纠纷 号 支行 书 重庆农村商 (2021)渝 收到 案 澄星股份、澄 金融借 诉讼 业银行股份 01 民初 330 保全 件 星集团、宣威 款合同 388,199,335.24 财产 / / 有限公司两 号、(2021) 裁定 九 磷电 纠纷 保全 江分行 渝 01 执 书、 2 保 151 号 收到 之二 协助 执行 通知 书 *宣威磷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2 亿元(案件二)及向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3 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 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四: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龚元、陈爱威 被告:澄星集团(被告一)、汉邦石化(被告二)、澄星股份(被告三)、澄 高包装(被告四)、澄星房地产(被告五)、铂斯达(被告六)、李兴(被告七)、 缪维芬(被告八)、李岐霞(被告九)、吴亮(被告十) 诉讼代理人:张杰 收到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的时间:2021 年 2 月 1 日、2021 年 7 月 5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偿还本金 9.4866 亿元及相应利 息(截止 2020 年 12 月 23 日的利息 11462975 元,此后利息以本金 9.4866 亿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6.525%的标准计算至还清该款项之日止;复利自 2020 年 12 月 24 日 起以欠付利息及逾期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 8.7%标准计算至还清该款项之日 止)。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220 万元。 3、判令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判决原告对抵押物即澄星房产所有的位于花山路 195、197 号房产以及建设 用地使用权【苏(2019)江阴市不动产权第 0008840 号】拍卖、变卖和折价的价款 享有优先受偿权。 3 5、判决原告对抵押物即铂斯达所有的位于玉龙北路 578 号房产以及建设用地 使用权【苏(2017)常州市不动产权第 0097605 号】拍卖、变卖和折价的价款享有 优先受偿权。 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事实与理由:2020 年 8 月 27 日,被告一澄星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被告二汉邦石 化、被告三澄星股份、被告四澄高包装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2H20000O0103729 号《综 合授信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为 24 亿元,综合授信期限为 2020 年 8 月 27 日至 2021 年 8 月 27 日,四被告均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同日,被告一澄星 集团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39 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一澄星 集团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五澄星房地产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15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五澄星房地产以其所有的位于花 山路 195、197 号房产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苏(2019)江阴市不动产权第 0008840 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六铂斯达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14《最高 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六铂斯达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玉龙北路 578 房产以及建设 用地使用权[苏(2017)常州市不动产权第 00976O5 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七 李兴、被告八缪维芬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41 号 《最高额担保合同》, 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被告九李岐霞、被告十吴亮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42 号《最高额担保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 2020 年 9 月 14 日 ,依照被告一、二、三、四的申请,原告分别与被告一、二、 三、四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向其发放了 4.2 亿 元、1.2866 亿 元、3 亿 元、1 亿元,总计本金 9.4866 亿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贷款年利率为 4.35%,逾期利率按执行年利率加收 50%确定,违约罚 息利率按执行年利率加收 100%确定。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提供借款本金及履 行了其他合同义务。但合同履行中,被告一、二、三、四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已经涉及多笔诉讼,经营状况亦严重恶化,已经违反了《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 原告有权要求提前清偿,请求判如所请。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初 15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澄星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民生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4.2 亿元,并支付期内利息(以 4.2 亿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起按年利率 4.35% 计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逾期罚息(以 4.2 亿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11 日按年 4 利率 6.525%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复利(以欠付期内利息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11 日起年利率 8.7%标准计算至还清该款项之日止),赔偿律师费损失 4.43 万 元; 2、澄星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民生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3 亿 元,并支付期内利息(以 3 亿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起按年利率 4.35%计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逾期罚息(以 3 亿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11 日按年利率 6.525% 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复利(以上述期内利息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11 日起年 利率 8.7%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赔偿律师费损失 3.16 万元; 3、确认汉邦石化结欠民生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1.2866 亿元及利息(以 1.2866 亿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起按年利率 4.35%计至 2021 年 2 月 2 日止)、 律师费损失 1.36 万元; 4、确认澄高包装结欠民生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1 亿元及利息(以 1 亿元为 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起按年利率 4.35%计至 2021 年 2 月 2 日止)、律师费损 失 1.05 万元; 5、李兴、缪维芬、李岐霞、吴亮对澄星集团的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澄 星股份的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澄星集团、李兴、缪维芬、李岐霞、吴亮对汉邦石化的上述判决主文第三 项债务、澄高包装的上述判决主文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 10 日内向民生银行无锡分行给付; 8、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民生银行无锡分行有权 以澄星房地产所有的位于花山路 195、197 号、抵押权的不动产证明编号:苏(2020) 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 0047299 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所得 价款优先受偿; 9、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民生银行无锡分行有权 以铂斯达所有的位于玉龙北路 578 号、抵押权的不动产证明编号苏(2020)常州市 不动产证明第 0038684 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所得价款优 先受偿; 10、驳回民生银行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84841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853415 元,该款已民生 5 银行无锡分行预交,由民生银行无锡分行承担 1999 元;由澄星集团承担 2147866 元,由澄星股份承担 1534190 元,由汉邦公司承担 657963 元,由澄高包装承担 511397 元,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汉邦石化、澄高包装应承担的诉讼费连带清偿,李兴、 缪维芬、李岐霞、吴亮对澄星集团、澄星股份、汉邦石化、澄高包装应承担的诉讼 费连带清偿。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 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 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7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