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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汇总及进展公告2021-07-07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21-052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557,726,027.67 元(包括财产保全 588,199,335.2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或一审判决
   已出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
   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
   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案件一至九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1-050),除案件
   四以外,其他案件目前尚无进展;本次公告为案件四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17 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
   述公司营业收入合计为 5,082,544,713.42 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抵消)。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5 日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截
止目前,累计涉案金额为 1,557,726,027.67 元人民币(包括财产保全
588,199,335.24 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无锡分行”)、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或“集团”)、汉邦(江阴)
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
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

                                      1
             一、重大被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判决(/
序                 被告/被申请                                                      进度      调      履行
     原告/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程序      案号
号                     人                                                                  解/裁决    情况
                                                                                           等)结果


案   宁波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尚未
                   澄星股份、澄                                                            一审判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44,815,895.64     诉讼   0281 民初      一审
                     星集团                                                                决已出     履行
一     无锡分行                     纠纷                               1919 号

                                                                                                      收到
案   渤海银行股                   金融借                      诉前   (2021)苏
                   澄星股份、澄                                                                       保全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00,000,000.00     财产   02 财保 15      /        /
                     星集团                                                                           裁定
二     无锡分行                     纠纷                      保全       号
                                                                                                      书
                                                                     (2021)苏
案   招商银行股                   金融借                             02 民初 40                       收到
                   澄星股份、澄                                                            一审判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65,000,000.00     诉讼   号、(2021)     一审              执行
                     星集团                                                                决已出
三     无锡分行                     纠纷                             苏 02 执 334                     裁定
                                                                          号                          书
                   澄星集团、汉
                   邦石化、澄星
     中国民生银                            1,000,000,000.00
案                 股份、澄高包 金融借                               (2021)苏                       收到
     行股份有限                            元(其中澄星股份                                一审判
件                 装、澄星房地 款合同                        诉讼   02 民初 15     一审              民事
     公司无锡分                             300,000,000.00                                 决已出
四                 产、铂斯达、   纠纷                                   号                           判决
         行                                      元)
                   李兴、缪维芬、                                                                       书
                   李岐霞、吴亮
案   兴业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澄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51,000,000.00     诉讼   02 民初 153    一审   审理中      /
                     星集团
五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案   恒丰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澄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00,169,958.94     诉讼   02 民初 198    一审   审理中      /
                     星集团
六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中国农业银                                                                                       收到
案                                金融借                             (2021)云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澄                                                                       民事
件                                款合同    42,216,106.30     诉讼   03 民初 108    一审   审理中
     公司宣威市      星股份                                                                           裁定
七                                  纠纷                                  号
       支行                                                                                           书
     中国农业银                                                                                       收到
案                                金融借                             (2021)云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澄                                                                       民事
件                                款合同    66,324,731.55     诉讼   03 民初 109    一审   审理中
     公司宣威市      星股份                                                                           裁定
八                                  纠纷                                  号
       支行                                                                                           书
     重庆农村商                                                      (2021)渝                       收到
案                 澄星股份、澄   金融借                      诉讼
     业银行股份                                                      01 民初 330                      保全
件                 星集团、宣威   款合同   388,199,335.24     财产                   /        /
     有限公司两                                                      号、(2021)                       裁定
九                     磷电         纠纷                      保全
       江分行                                                          渝 01 执                       书、
                                                  2
                                                      保 151 号                收到
                                                        之二                   协助
                                                                               执行
                                                                               通知
                                                                               书

    *宣威磷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2 亿元(案件二)及向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3 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
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四: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龚元、陈爱威
    被告:澄星集团(被告一)、汉邦石化(被告二)、澄星股份(被告三)、澄
高包装(被告四)、澄星房地产(被告五)、铂斯达(被告六)、李兴(被告七)、
缪维芬(被告八)、李岐霞(被告九)、吴亮(被告十)
    诉讼代理人:张杰
    收到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的时间:2021 年 2 月 1 日、2021 年 7 月 5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偿还本金 9.4866 亿元及相应利
息(截止 2020 年 12 月 23 日的利息 11462975 元,此后利息以本金 9.4866 亿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6.525%的标准计算至还清该款项之日止;复利自 2020 年 12 月 24 日
起以欠付利息及逾期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 8.7%标准计算至还清该款项之日
止)。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220
万元。
    3、判令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判决原告对抵押物即澄星房产所有的位于花山路 195、197 号房产以及建设
用地使用权【苏(2019)江阴市不动产权第 0008840 号】拍卖、变卖和折价的价款
享有优先受偿权。

                                     3
    5、判决原告对抵押物即铂斯达所有的位于玉龙北路 578 号房产以及建设用地
使用权【苏(2017)常州市不动产权第 0097605 号】拍卖、变卖和折价的价款享有
优先受偿权。
    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事实与理由:2020 年 8 月 27 日,被告一澄星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被告二汉邦石
化、被告三澄星股份、被告四澄高包装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2H20000O0103729 号《综
合授信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为 24 亿元,综合授信期限为 2020 年 8 月 27 日至
2021 年 8 月 27 日,四被告均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同日,被告一澄星
集团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39 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一澄星
集团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五澄星房地产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15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五澄星房地产以其所有的位于花
山路 195、197 号房产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苏(2019)江阴市不动产权第 0008840
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六铂斯达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14《最高
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六铂斯达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玉龙北路 578 房产以及建设
用地使用权[苏(2017)常州市不动产权第 00976O5 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七
李兴、被告八缪维芬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41 号 《最高额担保合同》,
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被告九李岐霞、被告十吴亮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42 号《最高额担保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
    2020 年 9 月 14 日 ,依照被告一、二、三、四的申请,原告分别与被告一、二、
三、四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向其发放了 4.2 亿 元、1.2866 亿 元、3 亿
元、1 亿元,总计本金 9.4866 亿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贷款年利率为 4.35%,逾期利率按执行年利率加收 50%确定,违约罚
息利率按执行年利率加收 100%确定。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提供借款本金及履
行了其他合同义务。但合同履行中,被告一、二、三、四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已经涉及多笔诉讼,经营状况亦严重恶化,已经违反了《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
原告有权要求提前清偿,请求判如所请。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初
15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澄星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民生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4.2
亿元,并支付期内利息(以 4.2 亿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起按年利率 4.35%
计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逾期罚息(以 4.2 亿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11 日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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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 6.525%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复利(以欠付期内利息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11 日起年利率 8.7%标准计算至还清该款项之日止),赔偿律师费损失 4.43 万
元;
    2、澄星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民生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3 亿
元,并支付期内利息(以 3 亿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起按年利率 4.35%计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逾期罚息(以 3 亿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11 日按年利率 6.525%
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复利(以上述期内利息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11 日起年
利率 8.7%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赔偿律师费损失 3.16 万元;
    3、确认汉邦石化结欠民生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1.2866 亿元及利息(以
1.2866 亿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起按年利率 4.35%计至 2021 年 2 月 2 日止)、
律师费损失 1.36 万元;
    4、确认澄高包装结欠民生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1 亿元及利息(以 1 亿元为
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起按年利率 4.35%计至 2021 年 2 月 2 日止)、律师费损
失 1.05 万元;
    5、李兴、缪维芬、李岐霞、吴亮对澄星集团的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澄
星股份的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澄星集团、李兴、缪维芬、李岐霞、吴亮对汉邦石化的上述判决主文第三
项债务、澄高包装的上述判决主文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 10 日内向民生银行无锡分行给付;
    8、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民生银行无锡分行有权
以澄星房地产所有的位于花山路 195、197 号、抵押权的不动产证明编号:苏(2020)
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 0047299 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所得
价款优先受偿;
    9、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民生银行无锡分行有权
以铂斯达所有的位于玉龙北路 578 号、抵押权的不动产证明编号苏(2020)常州市
不动产证明第 0038684 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所得价款优
先受偿;
    10、驳回民生银行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84841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853415 元,该款已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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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无锡分行预交,由民生银行无锡分行承担 1999 元;由澄星集团承担 2147866
元,由澄星股份承担 1534190 元,由汉邦公司承担 657963 元,由澄高包装承担 511397
元,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汉邦石化、澄高包装应承担的诉讼费连带清偿,李兴、
缪维芬、李岐霞、吴亮对澄星集团、澄星股份、汉邦石化、澄高包装应承担的诉讼
费连带清偿。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
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
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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