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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07-08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2021-054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67 号)。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披露《2020 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900.00 万元至
600.00 万元。2021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度归

母净利润为-2,215,861,049.03 元。你公司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归母净利润与年
报披露数据存在很大差异,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二
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
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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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并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
次发生,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
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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